申请执行人宋寿国,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新集镇小王庄村**。被执行人张岚,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新集镇桥头村** 被执行人张国军,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住三河市新集镇桥头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了宋寿国申请执行张岚、张国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岚、张国军银行存款共计3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金章
书记员:王秀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