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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万峰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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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万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负责人武长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相玉锦,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万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前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