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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肖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都江执字第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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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中贵。被执行人肖仕兵。被执行人蔡腾跃。申请执行人杨中贵与肖仕兵、蔡腾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8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中贵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仕兵系残疾人,享受国家低保,另一被执行人蔡腾跃下落不明,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都江执字第861、8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袁世海执行员刘忠明执行员郭健

书记员:金维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