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银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彬县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咸阳银鑫投资有限公司、彬县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正审判员:左成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