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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胡某申请执行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七村民小组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咸渭民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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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七村民小组。

限额扣划(冻结)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底张村第七村民小组在该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伍万壹仟柒佰壹拾伍元(517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左成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