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良,男性。被申请执行人王琦,男性。
(2009)白山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哲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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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良,男性。被申请执行人王琦,男性。
(2009)白山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哲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