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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耀强与庾文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2008执恢322执行裁定书

(2008)花法执字第00825号恢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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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庾文华:

你与罗耀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07)花法民一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交款直接汇入本院帐户)或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64650.55元;执行费870元。具体交款金额请与案件经办人联系。本院报到地址: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接访室(新华街新华路25即区公安局对面) 直接交款地址:中国农业银行金城支行一楼(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32号金锣湾商业广场旁边)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花都高科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户帐号:4423特此通知经办法官:谢伟尚联系电话:36835773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