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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某戌执结裁定书

(2010)兴执字第0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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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志杰,男,汉族。被申请人张雷朝,男,汉族。

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代审判员:许剑代审判员:王新党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