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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何丽申请执行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兴执字第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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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何丽,女,汉族,。被申请人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何刚,系该组组长。

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审判员:吴健辉代审判员:王新党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