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丽,女,汉族,。被申请人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何刚,系该组组长。
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审判员:吴健辉代审判员:王新党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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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丽,女,汉族,。被申请人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高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何刚,系该组组长。
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审判员:吴健辉代审判员:王新党
书记员:李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