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立国,男,194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法定代理人颜改芳,女,汉族,农民,住任县,系陈立国妻子。被执行人韩占祥,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执行人胡桂清,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执行人任县通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任执字第001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桂清所有的冀EFZ0**出租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胡桂清至今未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胡桂清所有的冀EFZ0**出租汽车一辆(冀EFZ0**出租汽车登记车主为通达公司,实际车主是胡桂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红军代理审判员:孙飞飞代理审判员:李铮
书记员:董江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