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泽国,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周礼镇横坝村**,身份证编号5110231970********。被执行人:芜湖东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大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劳人仲裁第0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东龙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657.50元,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