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茂华。被执行人王纪祥。
申请执行人曹茂华与被执行人王纪祥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茂华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纪祥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茂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尚未受偿的债权37603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王纪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沙马里体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