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忠。被执行人任志平。
申请执行人王建忠与被执行人任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忠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志平已外出打工不在家中,且申请人王建忠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志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任志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任志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建忠尚未受偿的15000.00元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任志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5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