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物资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曼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恩锋(陈恩锋),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恩锋(陈恩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恩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恩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陈恩锋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2575.31元,缴纳执行费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陈恩锋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宏执行员吕海军执行员王治水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