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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2013)西执民字第0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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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物资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美英。被执行人吴安中。系该商铺业主。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美英、吴安中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吴安中向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元,剩余款项1530元由吴安中三个月内付清。吴安中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经审查,该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2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吴安中未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尚未实现的赔偿款可随时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娓审判员:马生审判员:孟安平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