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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民字第0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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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物资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彩霞,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郑松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张桥乡洼刘村**。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彩霞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彩霞与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彩霞向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先行支付赔偿款4030元,剩余款项2000元一年内付清;刘彩霞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2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彩霞如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娓审判员:马生审判员:孟安平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