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国彪,女,汉族,农民,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邹鹏鹏,男,1989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超,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朱国彪与李超侵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邹鹏鹏、李超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超所有的车号为豫XX**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
书记员:王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