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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国彪与邹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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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朱国彪,女,汉族,农民,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邹鹏鹏,男,1989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超,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朱国彪与李超侵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邹鹏鹏、李超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超所有的车号为豫XX**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

书记员:王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