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慧贤,女,1966年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杨润,男,1963年出生,汉族,个个体工商户,现住张家口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12)东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润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793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万军审判员:赵洪瑞代理审判员:张斐然
书记员:刘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