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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与吴某某、杨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都执字第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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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国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396371-1。负责人袁寿宁,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炳云。被执行人杨红。

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炳云、杨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炳云、杨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曾滔执行员周代富执行员刘汉国

书记员:王太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