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鹿萍,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师善杰,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民终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同年7月23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补偿款46827.5元的义务,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52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师善杰的银行存款480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王增新执行员马长青执行员董保明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