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芳申请执行孙秀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济阳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济阳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长星审判员:贾传曾审判员:索同伟
书记员:齐庆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