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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

(2012)丰执字第4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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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守宝,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金谷开关柜厂业主,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守宝诉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