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志山,农民,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大令公庄村。被执行人杨树芳,农民。
本院在执行任志山诉杨树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郭双武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张振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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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任志山,农民,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大令公庄村。被执行人杨树芳,农民。
本院在执行任志山诉杨树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郭双武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张振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