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智业,业主。被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法定代表人王文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赵智业诉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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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智业,业主。被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法定代表人王文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赵智业诉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