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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空气化工产品(唐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唐执字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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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唐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ARLOSALBERTOLOPESALMEIDA,董事长。

委任代理人吕怀军,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化金航镍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新,经理。

空气化工产品(唐山)有限公司与遵化金航镍钴有限公司液态气体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1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3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35.05元人民币及归还储罐等设备,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13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聚国执行员王贺明执行员魏汝和

书记员:魏汝和(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