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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萍与马惠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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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萍。被执行人马惠英。

高萍诉马惠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惠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惠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产权证号:11××**)过户至高萍(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