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萍。被执行人马惠英。
高萍诉马惠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惠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惠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产权证号:11××**)过户至高萍(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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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萍。被执行人马惠英。
高萍诉马惠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惠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惠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产权证号:11××**)过户至高萍(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