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新琴。被执行人尹大勇。
尹新琴诉尹大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大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尹新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尹大勇名下位于金水区X房产(产权证号:01××**)过户至尹新琴(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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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新琴。被执行人尹大勇。
尹新琴诉尹大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大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尹新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尹大勇名下位于金水区X房产(产权证号:01××**)过户至尹新琴(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