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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孙胜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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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被执行人孙胜辉,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孙胜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2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安永审判员:王千审判员:赵凯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