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惠。被执行人任柏全。被执行人王海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平的一套房屋及一辆小型汽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平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玉泉路222号莱诗柏林美墅五幢三单元302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G28**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东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