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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满元与鲁鸿、鲁仕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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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满元。被执行人:鲁鸿。被执行人:鲁仕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2)顺庆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鲁鸿、鲁仕斌未按判决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满元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鲁鸿、鲁仕斌银行存款1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勇

书记员:李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