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兴邦。被执行人张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兴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强在南充市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万美国际广场项目(原高坪鹤鸣宾馆)的出资及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强在南充市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万美国际广场项目(原高坪鹤鸣宾馆)的出资及收益400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黎明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