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洪伟。被执行人:赵文杰。被执行人:王小琴。
申请执行人龙洪伟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顺庆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四川石化南充炼化总厂名下的实际权属为被执行人王小琴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镇江东路二段57号4幢4单元5楼1号住房(建筑面积125.45平方米) 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赠与和过户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邓清明
书记员:李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