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雍歧旭与李长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3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雍歧旭。被执行人李长春。

申请执行人雍歧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顺庆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长春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龙吟路33号龙吟华城12幢2单元5层2号(建筑面积:122.19平方米、产权证号:00398893)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东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