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杨氏酒业经营部。被执行人:何宗轩。被执行人:杨卫。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杨氏酒业经营部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卫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42635.8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军
书记员:王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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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杨氏酒业经营部。被执行人:何宗轩。被执行人:杨卫。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杨氏酒业经营部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卫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42635.8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军
书记员:王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