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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充石油化工职业学校与侯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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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充石油化工职业学校。负责人彭爱娟,校长。被执行人侯强。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2)顺庆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侯强在银行的存款3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恒

书记员:左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