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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某某、赵某某与吕某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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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乔沟湾乡,农民。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农民。

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吕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赵某某支付了本案全部的案件款29000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屈志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