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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秀华与威海华油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威执一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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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威海华油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铁,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威仲字第4061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7780.13元,并负担仲裁费908元。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龙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688.1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0.1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2012)威仲字第406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军审判员:孙建国代理审判员:李升臣

书记员:张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