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芹艳。被执行人陈国华。被执行人张术平。被执行人陈明华。被执行人郭兴。被执行人陈登魁。
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威仲字第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郭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威仲字第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0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刘昌军代理审判员:李升臣
书记员:张云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