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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芹艳与陈国华、张术平、陈明华、郭兴、陈登魁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威执一字第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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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芹艳。被执行人陈国华。被执行人张术平。被执行人陈明华。被执行人郭兴。被执行人陈登魁。

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威仲字第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郭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威仲字第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0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刘昌军代理审判员:李升臣

书记员:张云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