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经理。被执行人高密市河崖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高密市夏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明,镇长。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高密市河崖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2001)昌经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第三人高密市夏庄镇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认为高密市河崖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不是一个单位,也不属于第三人管辖,不应将第三人列为被执行人。经审查,山东省人民政府已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鲁政函民(2007)23号关于同意高密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中已确定撤销河崖镇,将原河崖镇的行政区域并入夏庄镇,镇政府驻地不变的批文,高密市夏庄镇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认为不应承担河崖镇人民政府所欠上述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履行原河崖镇应承担的以上债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高密市夏庄镇人民政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宫松波审判员:李中伟审判员:王焕发
书记员:陈蓓1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