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北孟春兰毛巾厂。法定代表人刘春兰,厂长。被执行人潍坊仁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亦强,董事长。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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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北孟春兰毛巾厂。法定代表人刘春兰,厂长。被执行人潍坊仁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亦强,董事长。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