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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昌邑市北孟春兰毛巾厂与潍坊仁和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1)昌执字第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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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北孟春兰毛巾厂。法定代表人刘春兰,厂长。被执行人潍坊仁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亦强,董事长。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