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友兴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有,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引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奇进,董事长。
中止本院(2003)昌法民二初字第1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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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友兴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有,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引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奇进,董事长。
中止本院(2003)昌法民二初字第1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