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素珍。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经理。
(2009)长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小三审判员:胡千平审判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呈库,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惠素珍。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经理。
(2009)长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小三审判员:胡千平审判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中呈库,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