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丽娟。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台乡。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曹丽娟与长安慈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公司属民政部门下属,资金来源靠陆续卖陵位,偿还申请人债务且被申请人债务较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执字第6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小三审判员:胡千平审判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