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惠慧贤。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经理。
终结(2()四)长执字第7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小三审判员:胡千平审判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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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惠慧贤。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经理。
终结(2()四)长执字第7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小三审判员:胡千平审判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