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丰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长执字第770号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刘林选执行员杨霖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