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雅南,在校学生。被执行人: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治浑街村委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秀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民,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1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涉及提取款项至本院的,本院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同本裁定第一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韩波审判员:郭介东审判员:张文智
书记员:张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