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重弟。被执行人:赵太山。
赵重弟与赵太山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重弟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太山支付货款损失43000元及诉讼费8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重弟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21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