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负责人雷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丰庆路** 法定代表人王恩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中段雅荷花园** 法定代表人徐束萍,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张云龙。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隆公司)、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荷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2009)西民三终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煜隆公司、雅荷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解放路支行于200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2009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煜隆公司、雅荷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煜隆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解放路支行再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煜隆公司支付贷款本金633053.31元、利息及诉讼费10331.00元、保全费3695.30元(截止2013年1月31日);雅荷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涉及的西安市XXXX号156.6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XX**)在贷款之前,已经由被执行人煜隆公司出售给第三人张云龙,张云龙实际占有该房屋。按煜隆公司与张云龙合同约定,张云龙购置XXXX号156.61平方米房屋一套,房款总额为407186.00元,张云龙已经支付价款100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解放路支行、被执行人煜隆公司、雅荷公司、第三人张云龙协商,因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减免2万元购房款,第三人张云龙将剩余房款287186元支付到法院,用于履行本案欠款。以上款项已经支付法院。XXXX房屋(产权证号XX**)应归张云龙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原登记在陕西XX**有限公司名下,属陕西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156.6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XX**)过户到张云龙(XXXX)名下。二、原登记在陕西XX**有限公司名下雅荷花园XXXX号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康建平执行员王虹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