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宴友思集团公司、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宴友思”牌商标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虹审判员:雷安坤代理审判员:张吉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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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宴友思集团公司、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宴友思”牌商标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虹审判员:雷安坤代理审判员:张吉平
书记员:赵永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