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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阎海军、阎秀荣、阎福荣、阎改荣与西安铁路分局西安客车车辆段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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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阎海军,男,193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阎福荣,女,193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阎改荣,女,194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阎秀荣,女,194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阎海军,男,193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分局西安客车车辆段,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426号。负责人荣健,段长。委托代理人吴豪,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分局西安客车车辆段名称变更为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车车辆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车车辆段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车车辆段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阎海军、阎秀荣、阎福荣、阎改荣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三、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车车辆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执行员雷安坤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